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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是一名大学生。今年6月末,她去医院看病被医生告知需做一个小手术,随后,医生把《手术知情同意书》放到我女儿面前,让她看后签字。女儿拿不定注意,这时她的一位同学,代替她在同意书上签下了女儿的名字。自从那次手术后,女儿腹部总是隐隐作痛。请问女儿同学代签字,医生就给做手术,是否欠妥?可以向医院索赔吗?杨丽
杨丽同志:
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签字同意的通常表现形式是由患者本人亲自签字,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由陪同患者就医的患者的近亲属签字。
还有这样两种特殊的情况,虽然患者本人和近亲属都没有签字,在法律上也仍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了。第一种情况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二种情况就是患者本人在场且知情,并由患者的亲属或者熟人代为签字的。因为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
从你反映情况来看,你女儿的好友代签是有效的,你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次手术医生有过错,并给你女儿造成了损害,因而你要求医院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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