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7月20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投保人遇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2016年10月的一天,山东青岛市民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遇王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北向西南斜向行驶时,两车相撞,造成王先生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市民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经限速路段时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一定原因,存在过错;王先生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驶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也存在过错;孙某和王先生两人的事故过错相当。经交警大队委托进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表明:王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外观检验,电动车以电动机为动力,无脚踏驱动装置,不能实行人力骑行,符合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王先生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后,他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却遭到拒绝。王先生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条款关于免责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解释,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保险公司为包括王先生在内的13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所在公司在上述内容处加盖公章。

    办案法官介绍,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此外还有相关约定条文表明: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王先生因事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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