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07月06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买房后发现房屋系“凶宅”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电影《京城81号》里的“京城第一凶宅”,曾让人心惊肉跳。同样在湖南长沙天心区,也真实存在一套“凶宅”。买家后来得知在这套“凶宅”里发生的事情后,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85万元买套住宅却另有隐情

    苏闵(化名)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长沙工作,急需买一套住房。她找到长沙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推介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虽然这是一套老房子,但交通便利,小区环境尚可,加之价格适中,苏闵看上了这套住房。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向李敏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7万元。不久,苏闵通过向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

    随后,苏闵住进这套房屋。有一天,她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曾经有人在这套房中自杀身亡。苏闵四处打听,了解到这套房子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就在她购买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0多万元,却买来一套“凶宅”,苏闵向李敏提出退房,遭到拒绝,遂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苏闵与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敏向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苏闵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

    “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

    此案承办法官周长军说,“凶宅”一说,其实并无法律界定。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那么,“凶宅”一说,到底属于民俗还是迷信?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到目前,也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凶宅”下了一个准确定义。按民间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董燕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会产生恐惧感。因此,这样的房屋在出售时比正常的房屋会难很多,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习俗。

    “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董燕建议,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市民们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进行实地了解,也可向周围住户打听房屋相关情况,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产生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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