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孙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在2011年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后俩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小孩甜甜(6岁)随孙某生活,孙某不要求我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我每个月可以探望小孩1次,孙某有协助我探望小孩的义务。后来,我在探望小孩时,孙某经常以工作忙或是小孩回老家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阻挠我行使对小孩的探望权。请问:我能否以孙某故意设置障碍不让我行使对小孩的探视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你想要变更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上述前两种情形,或者和孙某协商变更抚养权。由此看来,要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予以变更。你因孙某一方设置障碍,使得你的探望权暂时无法实现,并不能成为你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