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7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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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伤残津贴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省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人社部门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7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8元至106元不等。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再增加20元至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再增加10元至4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489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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