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0年04月28日
第02版:要闻播报

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本报讯 为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4月27日,兰州新区出台《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未按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办法》明确,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各园区负责实施。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兰州新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兰州新区将参照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记者 祁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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