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01 甘肃日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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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检察院: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是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实践中,少数社区矫正对象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拖延、阻滞收监程序,成为基层办案的堵点难点。2024年以来,瓜州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聚焦行政处罚救济期间收监执行的程序衔接、证据认定和权利边界问题依法精准监督,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权威和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甲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瓜州县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酒后滋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此前张某甲已因日常思想汇报敷衍,出现电子定位越界、逾期签到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受到警告处分。社区矫正机构审查认为其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收监执行审查。

该院受理案件后,全面调取治安处罚卷宗和社区矫正监管档案,逐一核实询问笔录、事发路段监控、办案区录像和日常报到记录,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出具同意收监的检察意见。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矫正对象表示欲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裁定中止审理。此时,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应予解矫,收监程序一度停滞逾三个月,监管出现“真空”,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造成不良影响。

面对僵局,该院分阶段跟进监督:矫正期满前,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固定全量监管档案,提前向公安机关通报风险;矫正期满后,推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重点关注人员,落实临时性动态管控;救济期限届满后,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和法院调取材料,查实矫正对象并未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遂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再次提请收监,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监执行。

办案不止于“一案了事”。该院深入复盘案件暴露出的程序顺位失范、证据效力分歧、救济边界模糊等问题,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监督路径,努力把“一案之得”转化为“一域之规”。

一是分级分类处置,破解程序迟滞难题。该院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救济诉求区分为“事实异议型”和“幅度异议型”:对核心事实提出异议并有初步证据可能影响处罚效力的,暂缓推进并同步跟进救济进程;对仅就处罚幅度、程序瑕疵提出异议,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的,依法正常推进收监审查。通过联席会议、类案会商,推动法院、司法行政、公安统一“原则并行审理、例外情形暂缓”的认识,破除“救济期限不满一律等待”的机械做法,协同建立涉收监行政救济案件快速办理通道,最大限度压缩程序空转。

二是深化实质审查,破解证据认定分歧。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救济期间能否作为收监依据的争议,该院坚持独立开展实质审查,从执法主体权限、法定程序、事实证据三个维度确认处罚合法有效;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唯一依据,同步调取违法事实原始证据和入矫以来全周期监管记录、历次惩戒材料,构建“违法事实+一贯表现”复合证据链,围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屡教不改充分释法说理,确保收监结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三是强化协同衔接,填补期满监管真空。该院会同司法行政、公安、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协调会商机制,以“是否正式启动实质救济程序”为判断节点分类处理;对拟提请收监对象提前上调监管等级,落实高频当面报到、实时电子定位、定期实地查访;对收监程序尚未终结、矫正期限即将届满的,规范暂缓解除社区矫正和信息通报、临时管控的衔接流程,推动打通社区矫正、治安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数据壁垒,实现处罚、救济、收监各环节信息实时同步,坚决防止脱管漏管。

四是厘清权利行使边界,统筹保障与权威。该院坚持权利保障与执行权威并重:事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讲明救济程序不当然阻却收监、恶意拖延将作为收监必要性考量因素;严格甄别“无事实依据仅就幅度提出异议、收监启动后才申请救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救济”等滥用情形;同步健全程序回转纠错机制,明确处罚事后被撤销或变更并影响收监条件的,立即复查、依法监督纠正。对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中止审理的,依法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恢复审理,既不让正当权利“缩水”,也不让规避执行“得逞”。

今后,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以监督刚性守住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又以善意文明履职彰显司法温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李发国 王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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