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刘开雄)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公告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公告优化调整了退(免)税流程,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以大数据、新技术为依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精准执行,公告结合政策更新情况,对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公告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