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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时评】

规范“试用期”用工

彭雯

时下,一些企业盯上了试用期的“不确定性”,以“试岗期”“适应期”等名目,模糊试用期的法律边界,致使不少求职者权益受损。

比如,“试岗期”内,要求劳动者无偿提供劳动,再以“不符合录用标准”辞退,却无明确考核依据;或者通过压低工资、剥离福利等方式,把试用期变成“廉价用工期”。

试用期设立的本意是为企业考察人才、劳动者适应岗位预留缓冲期,实现互利共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长、薪资、社保、辞退条件等均有明确规定,但变种试用期的出现,模糊了合法用工与违法用工的界限,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灰色地带。

试用期是人才成长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发掘优质人才的重要窗口。短期的成本节省,只会损害企业信誉,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企业必须摒弃短期逐利思维,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不在试用期上“钻空子”“薅羊毛”,真正重视劳动者权益、珍视劳动者尊严,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执法力度与监管覆盖存在短板,也是试用期乱象滋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劳动监察标准对试用期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处罚力度不足,劳动者维权机制不够完善、维权成本较高。对此,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更新劳动监察标准,细化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实操规范,让法律边界更清晰。同时,强化执法力度,对无薪试岗、违法辞退等行为依法严惩,并建立劳动雇用失信名单。此外,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更好为劳动者撑腰。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期待各方共同发力,破除试用期的陷阱与漏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就业市场一片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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