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75周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75周年,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为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从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为人民当家做 主提供了制度保证。本文主要回顾70多年前,中共甘肃省委团结带领甘肃各族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历程。
194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以解放西北广大地区为目标,迅速踏上解放甘肃全境的征程。中共中央西北局从陕甘宁边区、晋南老解放区抽调3869名干部组成甘肃工作团随军行进,与抽调的军队干部和中共甘肃工委所属党组织的骨干一起,迅速接管旧政权,组建各级党委和政权机构。领导全省各族人民建立健全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和过渡,成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共甘肃省委的重要历史使命。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1949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甘肃干部配备及行政区域划分的决定》,决定组建中共甘肃省委。同月,组建甘肃省行政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军区。8月19日,中共甘肃省委在定西县(今安定区)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兰州解放后主要工作及省委机关机构设置等问题。会议宣告中共甘肃省委正式成立。按照全省行政区域划分,成立庆阳、平凉、天水、武都、岷县、临夏、会宁(9月改为定西)、武威、酒泉9个分区地方委员会和兰州市委,并配备省委及各地(市)委主要领导干部。中共甘肃工委及所属组织即行撤销,工作职能移交省委和各地(市)委、县委。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组成甘肃省人民政府的决议,任命邓宝珊为省政府主席。1950年1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甘肃省行政公署即行撤销。
甘肃解放初期,由于全省党员在地域上分布极不平衡,除在城市和学校有少数党员外,河西地区、民族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的党员数量很少,加之新加入党员成分比较复杂,召开全省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只能以召开党员代表会议的形式完成党的集体领导任务。
1950年7月26日至8月25日,中共甘肃省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兰州召开。到会正式代表249人,列席133人,旁听227人,来宾21人。会议听取讨论了传达西北局扩大会议决议的报告、《关于党务工作报告》《关于土改减租问题的报告》等。会议根据中共中央七届三中全会和西北局扩大会议精神,检查和总结省委成立以来,领导全省人民开展城市接管、人民政权建设、地方基层党组织建设、减租反霸、生产救灾、土地改革以及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等各项工作,讨论和提出开展土地改革、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建设人民政权、加强党的建设等一系列政策和方针,明确了做好党在甘肃各项工作的方向。
1951年8月5日至22日,中共甘肃省第二次代表会议在兰州召开。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281人,列席代表156人,特邀代表26人,来宾34人。会议听取了《动员一切力量为完成甘肃土地改革而斗争》《团结一切反封建力量完成甘肃土地改革任务》《为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继续放手发动群众完成土地改革》等报告。会议讨论制定在全省开展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提出加强党的宣传和整党整风等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为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和整党整风提供了政治保障。
为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共中央先后在1950年5月、1951年2月发出整党整风指示。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指示和西北局部署,从全省实际出发,积极带头整风,发展新党员,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完成了对机关、企业和农村等基层党组织的整顿。1952年,省委在甘南藏区成立中共甘南藏区工作委员会,以及夏河、卓尼、临潭、碌曲、玛曲等县级工作委员会;1953年,在西吉、海源、固原地区成立中共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工委。在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陆续成立党组。全省的工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以及农民协会等人民群众团体也建立起来。至此,全省各地全部建立起党的领导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至1953年5月底,全省共新建党支部1721个,发展新党员12139人,全省农村四分之三以上的地区建立起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全省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宁夏省且将其并入甘肃省。8月2日至11日,中共甘肃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兰州召开。出席大会代表766人(其中宁夏代表91人),候补代表47人,代表全省57378名正式党员。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甘肃五年来党的各项工作,对甘肃和宁夏两省合并后,就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全省工农业建设和三大改造、民族工作以及统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
中共甘肃省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对全面推进甘肃的政治、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甘肃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内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运动,以及改造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召开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各地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政权、军事、公共机关,除兰州、平凉、天水外,临夏、武威、张掖、酒泉等城市以及玉门油矿都为和平接管。全省城市接管工作于1950年初基本结束。广大农村地区在充分发动群众、建立农民协会的基础上,普遍组织召开农民协会或农民代表会议,采取由上级政府指派、推荐和民主选举等形式,建立乡村人民政权。
各地在废除城乡保甲制度、没收官僚资本和企业、保护民族资本和民族工商业,镇压敌特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同时,组织召开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初级形式和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至1950年3月,全省大部分地区的乡村基层政权都完成改造和组建,全省73个县(市)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30多个县(市)召开2次或者2次以上,召开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条件已经具备。
1950年10月1日至12日,甘肃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兰州召开。参会的517名代表中,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168人、各少数民族代表115人。会议总结省人民政府成立近一年来的工作,讨论部分地区进行土地改革以及农村民主建政和生产建设工作的方针和步骤,审查省人民政府1950年财政收支概算。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以及35名省人民政府委员(其中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9人)。这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巩固人民政权、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1年8月27日至9月3日,甘肃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暨第二届农民代表会议在兰州合并召开。代表总数919人,其中各界人民代表556人,农民代表363人。会议动员全省人民为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奋斗,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继续深入普及抗美援朝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稳步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生产。
这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为正式召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全国陆续启动。4月,省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全省普选工作。为此,在全省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完成全省70多个县(市、区)5000多个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以及学习宣传宪法草案活动,为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营造了良好氛围,奠定了社会基础。
1954年8月16日至20日,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兰州召开。大会应到代表530名,实到440名,其中甘肃省代表291名,原宁夏省代表149名;少数民族代表133名,妇女代表78名。大会总结五年来甘肃各级政府开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镇压反革命、社会民主改革,以及恢复发展国民经济的工作成果。大会听取审议《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五年来工作概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关于宁夏省五年来工作基本总结的报告》《关于宣传和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批准《关于甘肃省1953年财政收支决算和195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报告》;选举产生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
这次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历史使命的完成,甘肃省最高权力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确立。
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共同纲领》明确,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新中国所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团结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动员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按照省委的部署,全省各地在筹备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地方人民政权的同时,成立由各民主党派、各民族、社会各阶层的民主人士等组成的甘肃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在1950年10月召开的甘肃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选举产生甘肃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53名委员中有中共党员27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26人。甘肃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成立,开启了全省人民政治协商的新时代。
省第一届协商委员共召开过五次全体会议。195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决定,各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再召开。因此,甘肃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没有召开,也没有选举产生第二届协商委员会。但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并没有因此而取消,协商委员会的工作一直照常进行,直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甘肃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在此期间,中国民主同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和工商联合会也在甘肃建立了地方组织。
1955年2月15日至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甘肃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兰州召开。大会选举产生政协甘肃省第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此届政协由128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30人(其中中共党员9人)。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围绕动员各族各界开展反对使用原子武器签名运动、兵役法修正草案学习宣传、发行新版人民币、回收旧版人民币,以及认购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等议题进行讨论,形成相关意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甘肃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委员会,受全国政协的直接指导,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全省解放后,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规定,结合全省少数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和各族人民愿望,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民族杂居地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府。
省人民政府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办公室,统筹安排开展全省民族区域自治工作。1950年,先后成立天祝自治区(1953年改称天祝藏族自治区)、肃北自治区(1953年改称肃北蒙古族自治区)、东乡自治区(1953年改称东乡族自治区)三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1953年成立张家川回族自治区、广通回族自治区(后改为广河县)。10月,以夏河县、卓尼自治区(后改为卓尼县)、临潭县、西固县(后改为舟曲县)以及岷县、武都、会川县部分地区,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区(专区级)。1954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区成立。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作中,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充分肯定。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5年省委、省政府将县级自治区改称自治县、专区级自治区改称自治州。1956年,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划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1958年,从甘肃省划出银川专区和吴忠回族自治州及所辖行政区,固原回族自治州的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以及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81年,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成立。至此,全省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均建立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据1990年人口普查显示,上述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2.1%,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的54.2%,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9.4%。
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制度在甘肃的实施和完善,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权益,维护了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执笔人:张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