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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新华社记者 董瑞丰 李恒 徐鹏航

群众看病就医迎来更多选择。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4部门公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此前,相关部门已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本次公布的方案,明确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对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进一步作出规定。

方案公布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欢迎国外高水平医院“走进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扩大自主开放”“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方案明确提出,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外商独资医院的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

根据方案,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主体,要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此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自2000年起,我国允许设立外商合资医疗机构。经过20余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外商合资医疗机构60余家。未来,更多国外高水平医院“走进来”,不仅可以让有出国就医需要的患者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有望为我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中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有利于与内资医院形成互补协同局面,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可以设立哪些外商独资医院?

医疗活动直接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权益,也直接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安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和利用。

不让国内遗传资源“溜出去”,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方案还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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