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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群众反映问题线索征集二维码

自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省公安、交通运输系统坚持“刀刃向内”,以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口,着力提升执法人员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整治成效的唯一标准,坚持见人见事、开门整治,努力实现“六个明显”工作目标。现将酒泉市、庆阳市正反面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及时回应群众举报

护航道路通行安全

简要案情:2023年8月8日,瓜州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平台反馈,有群众反映,因312国道玉门向瓜州方向柳沟工业园区附近道路限制大车通行,很多超限超载大车绕过限高杆从公路护栏缺口处行驶,致使过往行驶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审核办理:瓜州县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办理。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来电群众核实相关情况,确定涉及路段为瓜州县乡道Y410线(国道312线至柳沟道路)后,立即前往柳沟实地检查。经查,该路段大型车辆绕行限高架从公路护栏缺口处驶出公路的现象比较普遍,公路附属设施(安全桩)损坏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瓜州县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即刻安排施工人员对该绕行路段进行封堵,并对损坏的护栏进行维修。同时,加大该路段巡查频次,严查各类破坏公路设施、危害公路安全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安全畅通。

典型意义: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设施的检查排查,全方位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全面提升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效能。

【典型案例二】

执法乱象严肃查处

强化问责全面整改

简要案情:2023年2月12日,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高速公路大队副大队长胡某某带队在柳敦高速西湖收费站执勤过程中,将8辆重型半挂车超载未达30%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扣1分)全部降格为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进行了处理。执法现场也没有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同日,西湖高速公路大队民警郭某某在带队执勤中,同样将2辆重型半挂车超载未达30%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证扣1分)降格为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进行了处罚,且在执法过程中人为中断执法记录仪视频摄录,逃避监管。

审核办理:根据《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2023年5月5日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在支队范围内对胡某某、郭某某予以通报批评,二人在大队全体民辅警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西湖高速公路大队支委成员向交警支队党总支作出书面检查并立即组织自查整改。

典型意义:开展专项整治,是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西湖高速公路大队通过开展查纠整改,对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要求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要将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典型案例三】

违法处置要公正

规范执法须严谨

简要案情:2023年7月11日,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正宁县政府转“12345”市长热线反馈,当事人魏某反映其2018年7月18日在正宁县榆林子镇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同样的违法行为在执法平台录入两次。其向正宁县交警大队电话咨询时得到答复,该重复录入的违法行为会取消,但截至答复办理时限仍未取消。

审核办理:2018年8月1日,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魏某的违法行为在平台上传处罚决定时,由于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魏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在一分钟内被重复录入两次。当事人魏某虽已缴纳罚款,但重复录入的违法行为仍未处理。办案民警在发现问题后未及时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处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正宁县交警大队责令该民警在全队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约谈。2023年7月13日,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重复录入的违法行为信息删除。

典型意义:群众利益无小事,行政执法须严谨。执法人员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这既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也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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