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01 甘肃日报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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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促进产城高水平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报批、优先供应土地。符合产业规划的较大生产性、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等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要。

第三条 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和仓储物流项目、自驾车和房车营地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照或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50%设定出让起始价。出让起始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 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人才公寓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0%。

第五条 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条 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康养、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 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三变”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文化旅游项目。

第八条 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开辟税收政策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个性化服务。

第九条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将公司注册地变更、迁建到本市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五年内,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奖励中部分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第十条 新引进本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开业后,按规定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费用)为基数,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开展研发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费用)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凡入驻工业园区的军民融合、专业化特色“园中园”,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解决基础设施配套;其他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规划边界。

第十二条 新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建成后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济贡献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教育、科技、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康养企业、高技术产业,在招商引资政策享受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在本市新设立省内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和保险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100万元;省内外信托公司、证券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50万元。对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及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支持综合物流快递园区、品牌物流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拣中心落户我市。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重点)物流快递园区(或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品牌商贸物流企业,在本市建设河西走廊商贸物流枢纽项目且设立公司的,建成运营后,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支出。

第十六条 在本市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总部企业,除享受甘肃省政策外,自实际产生地方留成税收年度起三年内,给予100%、70%、50%奖励。总部企业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按照第十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本市产业带动性强、综合贡献特别大的项目,以项目实施方和项目主管单位约定的投资合同为依据,给予项目实施方补助或奖励,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生产产品,列入《嘉峪关市企业生产产品目录》的,鼓励全市各级、各类采购单位在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优先采购使用。

第十八条 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成功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十大生态产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公职人员外),按照给予企业奖励的10%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充分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项目引进单位经费补助,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承诺制”“代办制”。对重大项目审批、基础配套等事项,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协商,指定专人负责,点对点、一对一全程代办,从项目对接洽谈、落地建设到投产提供“一条龙”高效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零收费”。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资源补偿费、损坏赔偿费、惩罚性收费和涉及上级财政分成的收费项目外,对于企业合法投资、建设、经营等各环节产生的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零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一事一议”的市级领导包抓和部门联动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审核实行联审制度。招商部门每年3月底前受理政策享受申请,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科技、统计、税务等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或审计决算)确认,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本办法所列项目奖励办法如与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其他奖励政策奖补内容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从新、从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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