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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藏海】

我国民法为何称“典”

孙宪忠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之所以叫“民法典”,其中的原因,当然首先是出于贯彻“依法治国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整合此前众多民法立法,解决其体系杂乱甚至互不协调的问题的需要。大体来说,民法称“典”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性质上属于基本法

《民法典》在贯彻“依法治国原则”时承担的使命非常重大,该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贯穿性的作用。可以说,《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原则,而法律中包括根本大法宪法,此外其他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一般法。《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性质上属于基本法。基本法是规范社会基本层面问题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这些立法涉及的社会面比较大,牵涉的社会利益比较广。这是《民法典》能够被称为“法典”的第一个原因。

《民法典》体量较大,条文很多

民法作为社会的百科全书,其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极为广泛,从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群体庞大。《民法典》体量在成文法国家都是最大的,直接地说就是其条文是最多的。现有的法律大多只有一两百条,有的条文更少。而《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而且这还是一般法部分,要是再加上特别法部分,整个大体系的条文会非常多。之所以体量这么大,是因为它要解决的事情多,需要处理的问题牵涉社会面广,而且是社会上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或者团体都必须会涉及的。

《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在胚胎期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自出生时正式生效。这个条文的含义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在成为活体以后开始,但是在之前就有可能有权利义务发生。其中首先要涉及胎儿的继承权问题,这在法律上叫特留份,就是特别保留的份额。譬如在胎儿出生前父亲身故,那么这个胎儿就有继承的份额。当胎儿受到损害,就在法律上享有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就是要承认,等能够确认胎儿受到损害的时候,支持由孩子去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上讲,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活在世上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去世的人的权利义务会被别人继承,尤其是权利,死者自己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义务。但是《民法典》第185条专门就英烈的名誉保护问题作出规定。革命英烈已经去世,需要对他们的名誉进行保护,不能诬蔑英烈。因此,民法规定的不只是现世人的权利,甚至出生之前有些权利就开始了,有些权利的保护效果则可以延伸到亡故之后。

另外,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更加受到关注。企业在发起阶段要订立协议,在这一阶段就进入民法调整的范围了,成为法人后,其内部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甚至法人破产清算,或者按照规定终止民事活动后,也会产生民事关系,这都是民法关注和调整的范围。民法规范的范围实在太大了,没有任何法律可与之相比,所以能够被称为“法典”。

《民法典》要承担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法、统率全部民法特别法的职能

《民法典》作为法律,它还要承担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法、统率全部民法特别法的职能。现在我国《民法典》没有包括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权立法、专利权立法、著作权立法这三部分),也没有包括商事法律中的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世界上通常认为,这些都是民事权利的立法,广义上都被称为民事立法,或者民商事立法。此外,我国还有保护特殊民事权利主体的立法,比如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劳动者、消费者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立法。这些立法的条文如果加起来,民事立法的体系非常庞大。不过,本次《民法典》立法是将民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开来,《民法典》只是规定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关于特别民事权利和特别民事活动的规范,都没有编入《民法典》。但是,既然他们都是民事法律,他们在法律适用时都要遵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而这些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都是规定在《民法典》之中的。所以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我国在法律体系的构成上,就和谐地建立起庞大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这不仅仅对我国法院、仲裁机构适用民法来裁判案件十分必要,而且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和一般民事主体守法,也都是非常必要的。

(摘自《北京日报》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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