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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实施办法》明确

涉及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又“出声”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崔亚明)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又“出声”,全面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实施办法》通过对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细化明确,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

根据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被诉行政机关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后,更要“出声”。《实施办法》明确,庭审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查找纠纷产生根源基础上,研究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结事了。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我省建立追责问责机制,以刚性手段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出现应当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或者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规追责。对出现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败诉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依规问责。

此外,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行政案件终审败诉率高、司法建议书反馈办理率低,本级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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