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委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计划、规划审查监督,作出经济工作决议决定,审议经济工作专项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过程中,通过座谈、论证、咨询、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各方面全过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汇报。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大财经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省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应当邀请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加。有关专委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需要报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总结评估报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九、省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委会的审查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二、省人大财经委一般在每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加,听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和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年中),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五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财经委,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八、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十九、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和本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达。
省人大财经委、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本省经济工作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委会对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前款所述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九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业运行和发展、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围绕五年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情况,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等经济工作监督内容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二十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六、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二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参加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以及其他经济工作监督,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二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上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