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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文洁)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省从2022年1月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项待遇将于9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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