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1年04月30日
第07版:综合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接6版)

第五十九条 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确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十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置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一)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

(二)防治工作不力,未完成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现场监测、取样、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第六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戈壁、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八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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