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3版)
3.在总纲第三、五、六自然段,调整充实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和任务的内容。比如,在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后增加“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后,增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4.在总纲第六自然段之后,增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单独作为一个自然段。即“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5.在总纲第一、四自然段,增加统一战线方面的内容。比如,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修改为“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
(二)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1.在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之后,增加人民政协工作原则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2.对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界定。如将民主监督的含义界定为“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3.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二条主要职能之后,增加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完善协商议政格局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4.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三、四、五、七、八、十三、十六条中,分别充实调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增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5.在第一章工作总则原第十一、十三、十四条中,充实调整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内容。比如,增写“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等。
6.在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完善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内容,增加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的规定。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四十七条中,完善地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内容。增加的职权主要是协商决定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听取和审议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7.在第二章组织总则之后,增加委员一章,单独作为第三章,共十条。主要是将第二章组织总则中涉及到委员的内容调整过来并作充实,对委员的条件、产生、权利、义务、管理、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
8.增加会徽一章,单独作为第六章,共三条。对会徽的元素、含义作了表述,对会徽使用提出原则要求。
9.删除了原第五章附则关于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这个规定将由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来明确。
此外,还对其他一些提法和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在政协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但鉴于有的不宜写入章程,有的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故未予采纳。其中包括涉及法律、机构设置、界别作用发挥、政协党组织建设、具体工作等方面的内容。(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