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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规范并举让新业态更好促就业

孟德才

什么是新就业形态?概而言之,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新业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的特征,不同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的人群都能在新就业形态中找到“用武之地”。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总数已经超过2亿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由新业态吸纳。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这是继202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提振消费等方面大显身手。新就业形态脱胎于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中的平台企业又推动了各种新就业形态遍地开花,想要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带动就业创业作用,就要做好“激活”和“规范”两篇文章。一方面要不断激活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增量、丰富就业形态上的潜在优势,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带动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落实对平台企业的常态化监管,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升信息数据安全水平。

有人说,新就业形态天然具备互联网经济的公平性、灵活性,能够让劳动者“想发展有通路、想转行敢迈步、想过渡能兜住”。尽管新就业形态展现了带动就业创业的独特优势,但目前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情况。对于新就业形态,既要充分激活其发展活力,又要规范好其发展秩序,把握好支持与监管的平衡,才能让新就业形态更好地发挥就业“蓄水池”的功能作用。

(摘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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