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清理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通知》(兰银办【2020】42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否则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的规定,我行将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不主动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又无法取得联系、联系不配合的单位账户进行清理。请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行开户机构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我行将予以清理销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2026年9月7日
表格内容详见当日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