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马腾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已将其依法享有的对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担保人张振海(抵押人)、张雁(保证人)、张君(保证人)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马腾。截至债权转让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民乐县新都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金额合计18,863,627.61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10,000,000.00元,应收利息5,219,114.03元,孳生利息3,603,154.08元,代垫费用41,359.50元。特公告通知上述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转让人,马腾作为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马腾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马腾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