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张三(化名)邀约李四(化名)共同筹办B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张三出资100万元占股50%,李四出资20万元占股10%,李四股权由张三代持,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李四投资款由张三收取后转入公司账户。李四按约将20万元投资款转给张三后,却发现B公司筹办进展含糊不清。数月过去,公司始终未完成注册登记,“共同创业”沦为泡影。李四要求张三返还20万元出资款遭拒,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追回出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目的是让李四成为B公司隐名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而这一目的实现的前提是公司合法成立。现B公司未成立,代持协议失去基础,李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庭审中张三辩称公司未成立非单方面原因,不应全额返还出资,但未获法院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的规定,法院支持李四解除协议的主张。同时指出,因公司未成立,李四出资款未转化为公司资产,仍属个人财产,张三作为代持人及收款方,应返还出资款。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张三10日内返还李四20万元。
此案涉及的股权代持风险、公司筹办失败后资金返还等问题,是创业者常见困惑。记者就此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本案中代持协议因公司未成立被解除,实践中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存在哪些常见风险?
冯律师:法律不禁止股权代持,协议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但该模式风险隐患较多。核心是信任风险,名义股东如出现违约、负债、离婚等情况,实际出资人权益易受损,比如股权被擅自转让、质押或因名义股东债务被查封。此外,目标公司未成立会导致代持协议失去基础,引发资金纠纷;实际出资人日后想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可能无法实现。
记者:市民合伙创业签订协议,需重点关注哪些条款保障权益?
冯律师:书面协议是“护身符”,需明确四方面内容:一是合作目的及公司筹办要求,包括注册时限、出资义务(金额、方式、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本案若明确相关约定,或可避免诉讼;二是款项支付与监管,避免直接转给个人,建议设立双方共管的临时账户,确保资金用于筹办,留存转账凭证;三是合同解除与清算条款,约定公司未成立等情形下的资金返还、费用分摊方式;四是争议解决方式,明确诉讼或仲裁及管辖机构,避免拖延维权。
记者:类似本案公司未成立的情况,实际出资人除返还出资款外,还可主张哪些权利?维权需准备哪些证据?
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能证明因名义股东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实际出资人可主张利息损失、筹办公司的合理费用等赔偿。维权关键在证据,核心包括:书面合同(代持协议、合伙协议等)证明合作关系;出资凭证(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已出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明督促履约及对方承诺;此外,筹办费用票据、第三方意向书等可作为辅助证据。
记者:对普通市民投资合作,还有哪些实用建议?
冯律师:核心是“谨慎投资、规范操作”。一是拒绝口头承诺,所有细节落实书面合同;二是投资前核查合作方信用与履约能力,不盲目轻信熟人;三是全程留存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四是复杂模式或大额投资前咨询律师审核协议,规避风险。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前期规范才能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