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2023年12月1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9破2号之六号裁定书,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从处置变现款中支出81408199.48元。其中职工债权432560.97元、税款债权975638.51元全额进行清偿。在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优先债权后,对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从剩余的80000000元中按清偿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债权金额492079087.29元),第一次分配后,库存物资及电子设备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