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发生碰撞,致孟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处理期间,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与孟某(丙方)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甲方赔偿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250元,交强险赔偿终结;协议履行后,各方后续再发生治疗、伤残等损失,乙、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赔偿款。
此后,孟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其因事故遗留面部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超10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孟某就伤残赔偿与王某、保险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中交强险伤残限额不再赔偿的约定,并要求二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031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鉴定费1300元,总计109442元。保险公司辩称,协议已明确孟某放弃后续赔偿权利,不应再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伤势是否构成伤残需专业鉴定,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孟某伤情确构成十级伤残,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明显,虽协议有相关约定,但认定将伤残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故撤销协议中关于伤残赔偿金的约定。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指出,签订协议时孟某的伤已治愈,其对医疗费用、误工费等预期损失已知晓,仍签订协议视为合理处分权利,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伤残赔偿金事项的约定,判令二被告赔偿孟某伤残赔偿金10314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和解协议签了之后到底能不能反悔?哪些情况可以获得法院支持?记者就此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签了之后,哪些情况可以反悔?
冯律师:和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一、重大误解,如当事人对自身伤情判断失误,不知道会构成伤残,导致协议遗漏关键赔偿项目;二、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急于获得赔偿、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等情况,签订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协议;三、欺诈,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签订协议;四、胁迫,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本案中,孟某签订协议时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损伤程度存在认知局限,协议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悬殊,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其撤销相关条款的请求。
记者:为什么精神抚慰金没得到支持?这对当事人有什么启示?
冯律师:法院驳回精神抚慰金诉求,核心在于判断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是否对该部分损失具备认知能力。本案中,孟某签订协议时伤已治愈,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已经具备合理预判能力,仍自愿签订协议放弃后续所有权利,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这一判决提醒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前必须谨慎评估所有损失。对于伤情明确、损失可预见的部分,一旦签订协议放弃权利,后续很难再获得支持。
记者: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
冯律师:首先,务必在伤情稳定后再协商赔偿。很多交通事故的隐性损伤不会立即显现,建议在治疗终结后,根据医生建议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避免因过早签订协议导致权益受损。其次,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必须列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使用“一次性了结”“放弃所有权利”等模糊表述。对于可能存在的后续治疗、伤残等不确定情况,应在协议中预留协商空间。最后,谨慎对待“私了”协议。尤其是损失较大或伤情复杂的事故,不建议盲目“私了”。如果对方是机动车,应先核实保险投保情况,确保赔偿责任有足够保障。签订协议时最好有第三方见证,或通过交警部门、调解机构主持签订,留存完整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