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每年6月第一周为甘肃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办法》规定,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重大项目、省列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措施。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包括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