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某日,市民小刘驾驶汽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骑电动摩托车载着小沈的小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张、小沈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刘的汽车与小张的电动摩托车均出现损坏。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立即介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明确认定:小刘与小张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座乘客小沈无引发事故的相关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小沈就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与小刘、小张及双方车辆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各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上存在分歧,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小沈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系对事故成因及各方在引发事故过程中过错的认定,该“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划分,乘客未戴头盔虽不直接致事故,但可能加重损害,需纳入责任考量。小沈事故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其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十级伤残,由脑部损伤直接引起)。法院结合医学常理认定,未戴头盔显著增加小沈头部重伤风险,客观加重损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摩托车乘客需戴头盔,小沈未履行该义务,属违反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小沈应对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损害范围的那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责任。
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因未戴安全头盔,最终被判决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更给广大电动摩托车出行市民提了醒,就此,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为何交警判小沈无责,法院却让他担赔偿?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有啥区别?
冯律师: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事故责任由交警依交通法规认定,看“谁致事故发生”,目的是定行政责任,比如扣分罚款;民事赔偿责任由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看“谁的行为与损害有关”,目的是公平分担损失。小沈未戴头盔没引发事故,但加重伤情,所以要承担部分赔偿。举个例子:有人被闯红灯的车撞伤,交警判司机全责,但伤者没走人行道,法院可能让伤者担小部分责任——和小沈的案子逻辑一样,都是“行为虽不致事故,却扩大损害”。
记者:若乘客未戴头盔,但伤在手臂、腿部,还需担责吗?判断标准是什么?
冯律师:一般不用。关键看两点:一是“未戴头盔与损害是否有关”,比如手臂骨折和头盔无关,就不担责;二是“损害是否因未戴头盔加重”,只有头部伤且戴头盔能减轻时,才可能担责。比如乘客没戴头盔却只是膝盖擦伤,戴不戴头盔对伤情没影响,就无需担责;但要是头部受伤,且能证明头盔可减轻伤害,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这起案件给电动摩托车出行市民哪些提醒?乘客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冯律师:一、头盔是“保命符”。数据显示正确佩戴能降60%—70%死亡风险,别因短途、车速慢侥幸不戴,戴时还要扣紧卡扣,别让头盔成“摆设”。二、别全靠驾驶人,要主动护安全。上车前要戴头盔,驾驶人玩手机、超速时及时制止,若驾驶人拒绝提供头盔,果断拒绝乘车,别为赶时间妥协。三、了解法律后果,避免“因小失大”。遵守规则不仅保护生命,还能避免后续纠纷和损失。
安全头盔的保护作用不可替代,事故中头盔能缓冲撞击力、防二次伤害。电动摩托车出行时,乘驾人员都要主动戴头盔,别让“图方便”变成“终身悔”,共同守护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