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数据,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数据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参与数据领域理论研究、技术研发与合作等工作,为数据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应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及时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个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校核、更正。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企业数据质量管理。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数据质量评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