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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婚”“无证婚”彩礼返还如何定分止争?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一:2023年4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的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仅4个月,李某因身体原因终止妊娠,双方矛盾频发,李某拒绝继续共同生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返还8.8万元彩礼、价值3.5万元的“三金”,以及恋爱期间为李某购买礼物、发红包等约1.5万元的支出。李某则认为彩礼与“三金”属自愿赠与,且恋爱期间自己亦有付出,拒绝全额返还。法官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情感疏导、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从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出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返还部分彩礼,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二:2023年1月,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张某按习俗先后为赵某购置34330元的“三金”、给付12.8万元彩礼(扣除对方回礼后实际支付10.2万元)。双方于当年8月举办了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聚少离多,赵某拒绝领证,张某遂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仅约半年,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赵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判决生效后,赵某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彩礼,作为传承千年的婚俗文化象征,现在却因“高额化”“功利化”倾向,逐渐演变为婚姻财产纠纷的高发诱因。司法实践如何在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间寻求平衡?彩礼返还有哪些法律逻辑?我们邀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彩礼”的范畴?像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是否属于可返还的彩礼?

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认定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一般来说,节日小额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例如情人节赠送的鲜花、共同就餐费用等,这些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感的无偿赠与,离婚或婚约解除时无须返还。但“三金”、大额现金给付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

记者:案例一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为何仍需返还部分彩礼?法律判断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李律师:尽管法律规定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一般不支持彩礼返还,但司法实践会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案例一中,双方共同生活仅4个月,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同时考虑到彩礼实际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比例,以平衡双方利益。

记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是否必然全额返还?

李律师:并非如此。虽然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时彩礼应当返还,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例如案例二中,张某与赵某虽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约半年,且赵某家庭也有一定回礼,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适当扣减了部分款项,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人性化。

记者: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社会倡导文明婚俗有何积极意义?

李律师: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解决了个体纠纷,更通过司法导向传递社会价值。法院通过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底线,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彩礼,遏制“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推动婚姻回归情感本质,促进社会和谐与家庭文明建设。彩礼返还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涉及民俗文化与家庭情感。司法实践需在尊重传统习俗与维护公平正义间寻求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返还情形、范围及比例均有细化规定。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为当事人厘清了法律关系,也通过司法裁判树立了“反对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的价值导向,助力推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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