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案例: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被告某公司从外地购置一批钢材,用于该合同项下钢材的加工安装。然而,在被告某公司提货时,却无力支付提取费用,便向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5天,承诺于2022年12月15日前归还,如未按期还款,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借款总额1%的违约金。被告马某作为借款连带责任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催要未果,遂将被告某公司、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对于借款协议书无异议,且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履行了向被告某公司的借款义务,被告某公司理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上述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于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主张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明白担保有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自己可能就会背上债务。然而,多数人却不知道,担保并非“一劳永逸”,也存在“过期”风险。那么,当担保遇上“有效期”,债权人的权益能否“保鲜”呢?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姜律师: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形式。其中,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是什么?
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如何避免担保“过期”?
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特别说明,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姜律师提醒,在担保中,保证期间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同时,作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考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保证期间的限制;作为债权人,在债权存续期间更要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