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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倒,谁担责?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案例:2024年5月的一天上午,兰州市西固区市民张某乘坐公交车外出买菜,因车内无空座位,张某只能站着。约10分钟后有乘客下车,张某在走向空座位时,因没抓稳扶手摔倒受伤。公交车司机当即将其送到附近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住院10天,随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了调解。原告张某认为,是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刹车致其摔倒,公交公司应赔偿;公交公司则辩称,车辆始终保持匀速行驶,不存在车辆急刹车的情况,是张某急于找座位、行走时未抓稳扶手,公交公司与驾驶员没有过错,应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损失。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公交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录像内容与公交公司所述情况基本吻合。

法官认为,原告张某购买车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乘客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履行了该义务。本案中,公交车处于匀速行驶状态,并未急刹车。然而,驾驶员应当预见到车辆晃动时,在车内走动的乘客可能摔倒。张某上车后在车厢内走动,在此过程中,驾驶员既未予以提醒,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因此公交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行驶的车厢内走动存在摔倒风险,却仍未抓稳扶手便随意走动,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的医疗费用,剩余30%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生活中,公交车作为便民的交通工具,为居民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因公交车突然刹车或突然启动导致乘客不慎摔倒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那么,乘客在公交车内摔倒,谁担责?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以案说法。

记者:如何衡量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安全运输义务?

姜律师: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

这里的“安全运输义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二是保障乘客随身携带财产的安全。在人身安全方面,法律对承运人的要求十分严格,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财产安全方面,只有在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这一义务有助于旅客了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运输旅客和货物。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导致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的部分。这一义务确保了运输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减少了因运输不当而引发的安全风险。

记者:公交车上摔倒,责任归属如何划分?‌

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若摔倒是由公交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公交运营方应当承担责任。如司机行驶速度过快或操作不当导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摔倒是由乘客自身原因,如因健康问题或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摔倒,责任则由乘客自行承担。‌若摔倒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如其他乘客的推搡或外部物体的干扰,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姜律师提醒,司机师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主动尽到对乘客基本的提醒和警示责任;公交公司及拥有客运资质的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乘客义务的过程中,也应当按期为车辆购买保险,在提升自身抵抗风险能力的同时,确保事故出现后乘客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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