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案例:2023年2月,张某、王某经招聘入职某公司,工作一年半后离职。二人在职期间,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并为他们出具离职证明。同年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王某的部分请求,二人不服仲裁结果,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公司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但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实地查看时,发现这家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经查,被告公司已于原告起诉后不久,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登记注销。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钱某在电话中直接表示:“公司都不在了,我还哪里是什么‘法定代表人’?他们凭什么找我要钱?”
办案法官查询被告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现,钱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公司在被注销之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故根据法律规定,钱某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继续参与本案诉讼,并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明确了钱某的诉讼地位后,办案法官再度拨通了钱某的电话,耐心向他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他本人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钱某得知,即使公司注销自己的责任也无法撇清,态度逐渐缓和,终于同意出庭应诉。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钱某承诺分别向原告张某、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大家都知道,“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可当被告为公司时,如果被告在诉讼中被注销,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原告又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如果诉讼中公司被注销,此时诉讼应该如何进行?
姜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也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法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记者: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向股东追讨债务?
姜律师:如果公司注销时经过了合法清算,且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清算报告向清算组主张债权,要求其用剩余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履行清算义务等,应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近年来愈发常见。但此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姜律师提醒大家,当与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要密切关注公司的存续情况。一旦发现其有注销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要根据不同情形变更被告主体,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