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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扶持对象为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扶持期限、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移民搬迁安置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城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