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李某从未在被告某银行贷过款,而李某某于2005年8月29日向该银行贷款3万元,李某某办理贷款手续时,使用的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2012年已注销),该身份证号码与原告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后李某某未按期偿还形成不良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提取征信信息时以身份证号码提取,错将李某与李某某认定为同一人,致使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李某在某银行资产处置经营部有3万元贷款业务,且在信贷交易违约信息摘要、被追偿信息等项目栏显示有借贷未偿还的违约信息。也就是说该《个人信用报告》实际为李某某的个人征信信息,是因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与李某的完全相同,且因李某某的户口于2012年已注销,征信系统在自动提取信息时,才将姓名显示为李某。后李某因贷款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时获知上述记载错误,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到天水市秦州区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示的《个人信用报告》很明显是李某某的,是基于李某和李某某身份证号码相同被认定成了李某的,导致原告李某在个人贷款、办理信用卡、出行、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也会使相关人士降低对原告个人的社会评价。虽然不是银行方面有意为之,但也是因为审查不严造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个人征信相当于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评价与我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不良征信记录会直接影响到办理贷款、招标投标、购买保险、交通出行等活动。如果我们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错用,莫名成了失信人员,应当如何消除不良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误被冒名征信会影响我们哪种权利?
姜律师:从侵权责任的构成看,误被冒名征信主要影响的是公民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记者:身份信息被冒用,影响征信该怎么办?
姜律师:对于被冒名贷款等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征信黑名单”,可以向报送信息的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派出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贷款,可以先联系金融机构将情况和金融机构表明并非本人办理,金融机构作为信用评价人接收到征信异议反馈时,要及时对贷款办理情况进行核实,如果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金融机构坚持认定就是本人办理贷款,并且要求偿还欠款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申请对贷款申请表进行笔迹鉴定,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并且有权主张金融机构赔偿实际损失。
确认不是本人办理,并且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欠款金额不会让受害人承担,金融机构也会及时采取措施将征信不良记录删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记者:哪些行为会影响个人征信?
姜律师:信贷记录,如果你在银行有贷款或信用卡,都是会上征信的,如果有逾期的话,就会导致个人信用不良;公共记录,个人的行政处罚记录、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等,还有现在的高铁霸座、地铁上吃东西等不良的公共行为都可能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记录,征信需要本人或本人授权才能查询,一般其他机构的查询次数过多,会被银行风控,以后不好申请贷款和信用卡。
姜律师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用和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不良的征信记录,不但影响买房、买车、申请信用卡,连乘坐高铁、飞机及星级以上酒店都会受限。作为个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在从事金融活动中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始终保持良好征信记录,如果发现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应及时收集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