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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将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执法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拓宽执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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