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可以根据执法协作工作需要,参加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设卡检查、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其他违法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