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先生邀请朋友在某饭店就餐聚会,餐前,王先生让大家每人点一个菜,买单时,王先生发现饭店将一盘没有点的菜结算到了餐费内。经大家一致讨论确认并未点此菜,后老板解释说是服务员上错了菜。王先生认为上错菜是饭店的过错,应该由饭店自行买单。可是饭店方认为,既然顾客已经吃了这道菜,构成实际上的消费,王先生就应该按实际消费付款,因此双方争执不下。
在日常生活中,上错菜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上错的菜被吃了,要么是饭店自己买单,要么是消费者买单,到底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呢?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答疑解惑。
记者:明知道上错菜了,仍然吃完要付钱吗?
姜律师:需要付钱。顾客明知上错菜不予以拒绝,还选择吃掉,就应当为此买单,这属于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这里的返还义务范围因受领人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而不同。受领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而对于受领人为恶意的,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如果知道上错菜却依然选择吃光,那么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如果店家上错菜,消费者不知情要担责吗?
姜律师:消费者因为不知道店家上错菜,即便是吃光了菜品,也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法律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餐厅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若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则返还责任已免除,无须买单,餐厅需要为自己的过失买单。除非餐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提示过顾客,顾客对上错菜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记者:宴会中菜品、酒水上错的情况不在少数,需要返还吗?
姜律师:如果顾客作为得利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已经吃完喝完,那么就不承担返还义务。酒店不得向顾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赔偿。反之,顾客发现上错了酒水,并没有及时跟酒店服务人员沟通,视为其以实际行为同意合同内容的改变,应当承担支付的义务。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顾客是明知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取证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自谨慎注意自己的行为,以避免损失。
姜律师提醒,如果遇到这种事,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还有民法典保护大家的权益,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