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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实现交通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正在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当前正是我省交通运输事业赶超进位的关键时期,通过立法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有效破解交通执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十分必要且紧迫。《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执法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不断拓宽执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失职行为向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收到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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