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某物业公司因业主刘某长期未交纳物业费将刘某起诉至金昌市金川区法院社区法庭。庭审中,刘某表示,他将自己买来不到一个月、价值3000多元的电动车停在小区楼下,后来发现电动车被盗便立刻到物业公司调看监控记录。监控记录显示有人将电动车推出了小区,但无法看出是谁偷的。刘某据此认为,自己的电瓶车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被盗,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庭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看护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动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对刘某抗辩意见,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刘某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该判决已生效。
现在的商品房小区都会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是件好事,但是,如果业主财物被盗,可不可以拒缴物业费?物业费和停车费能否作为赔偿依据?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业主财物被盗可不可以拒缴物业费?
姜律师:业主不能因为自己财物被盗而拒缴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在安全防范方面只是起“协助”作用。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
记者:缴纳的物业费和停车费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姜律师:即使是业主缴纳了物业费和停车费,也只是业主占用车位的费用和小区日常维护和保洁费用等,并不是物业公司保管财物的费用。因此,如果业主财物丢失,物业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费也不是保管费,对于业主个人的财物保管,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这个责任的。
记者:什么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
姜律师: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财产保管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财产保管合同或协议,那么,如果业主的财物被盗了,物业公司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否则的话,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比如保安室形同虚设、看见别人偷车而不制止、监控损坏多次反映也不进行维修等违约行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照违约比例进行赔偿。
记者:业主财物丢失该如何处理?
姜律师:业主财物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物才是最根本的。
现在很多小区的物业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业主的怨气也比较大,但是,业主的财物在小区里丢失,不能够简单地认为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并没有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这仅仅是必要的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做到绝对的、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