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要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条例》提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共建种子基地,推动种子经营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禁止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