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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房惠玲)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甘肃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和政府临聘人员。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实行员额管理,配备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人员数量,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接合部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数量,5000人以下的社区配备不少于9人。社区工作者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民政、组织部门制定。社区工作者应经常性开展走街串巷、进楼入户等走访活动,每人每年走访居民群众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0%,确保每年走访住户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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