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甲公司是兰州的一家时尚咨询公司,主营业务是安排旗下的签约模特为客户产品进行宣传推广。2019年,甲公司签约模特小王主动提出与公司解约,双方签订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小王自解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模特相关职业,也不得签约其他公司,如经发现,公司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甲公司通过网络发现小王早在两年前便以乙公司签约模特的身份从事宣传代言活动,而小王微博账号中的个人注册信息也修改为“乙公司签约模特”。2022年底,甲公司以小王违反了《模特解约合同》约定为由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大量微博截图来证明小王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小王则辩称,不同于传统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甲公司仅凭几张网络上发布的图片截图,很难证明自己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一组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存证的电子证据,里面同样是小王以模特身份宣传代言的一些图片,但每一张图片都附有可信时间戳,证明图片的形成时间均在2020年和2021年间。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录像,证明其利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过程符合《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的规范性要求。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小王主动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甲公司也适当降低了违约金数额。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关键。但随着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电子数据也成为了新的证据形式。那么,这些电子数据如何才能成为证据?有什么样的证明效力?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以案说法。
记者:电子数据如何才能成为证据?
姜律师:电子数据要成为证据,首先就是要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因此,电子数据要成为证据需由第三方进行存证。而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有效弥补了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先天不足”,保证数据不被篡改,存储安全,一旦发生纠纷,可提供追溯过程的全链路出证报告。
记者:什么是可信时间戳?
姜律师: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记者: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存证,电子证据自然具有证据效力吗?
姜律师:关于以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为证明待证事实,使用带有可信时间戳收集、固定的证据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
姜律师提醒,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证据存证时,一定要遵守它的操作指引完成自检,否则有可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若侵权行为发生于某软件内,建议保全从官方途径搜索软件、下载软件、安装软件、使用软件的完整过程,否则软件来源不明,即使证据形式有效,由于证据内容的来源无法证实,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