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某与闫某买卖合同纠纷系五六年前的葡萄买卖欠款案件,因闫某近几年生意经营状况不佳,一直未能清偿王某合同价款。迫于无奈,王某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中,办案干警了解到闫某欠款较多,且收入不稳定,在法院有多个未全部履行案件,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而王某家中有病人卧床,急需用钱。考虑到双方系邻村村民,且离城较远来去不便,案件承办人将双方约至被执行人家中协调执行事宜。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辆自用铲车,而双方均有意以铲车抵债,但在价格问题一直未能谈妥。经法院多轮查控,闫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办案干警抓住这个突破口对双方释法明理,经数次协调商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完成车辆交付,标的全额执行完毕。
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增多,以物抵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以物抵债?哪些物品不能抵债?以物抵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以物抵债?
姜律师: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作代物清偿,常见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议约定。
记者:哪些物品不能抵债?
姜律师: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下十种物品不能抵债,(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四)财产已先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记者:以物抵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姜律师:当事人采用以物抵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注意以下风险,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案外人未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程序。所以,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及时要求对方交付动产。
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协议成立生效不等于债权人能够依法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物权变动规则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当抵债物成为另案执行程序标的物时,债权人不能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适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例外规定。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必须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这一点,当事人选择私下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应当尤为注意,一旦未来抵债物被另案执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相比于其他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将减少救济的可能性。
姜律师提醒,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债权人欲以物抵债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