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案例:A公司享有某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包括餐厅。2022年,A公司发现B个体工商户在其店面门头、名片、餐巾纸、菜单上使用了注册商标,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个体工商户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注册商标,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在我省餐饮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和经营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B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已主动停止侵权,遂判决B个体工商户向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其实类似傍名牌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康师傅和“康帅博”,蓝月亮和“蓝月壳”,奥利奥和“粤利粤”等。以前这类商品更多是在农村一些地方出现,现如今随着网购越来越便利,傍名牌的产品也将战场转移到了线上。什么是“傍名牌”?傍名牌行为是否合法?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傍名牌”?
姜律师:“傍名牌”其实并非法律术语,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以各种方式刻意模仿、攀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加以使用,意图使消费者将其产品误以为与知名商标有直接关联,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侵害知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已有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甚至突出使用,以及将他人知名商标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行使用。
记者:傍名牌行为是否合法?
姜律师:不合法。“傍名牌”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记者:消费者如何识别傍名牌?
姜律师:每个品牌都是和商品相对应的,知名品牌之所以知名,也是因为对应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需要有辨别意识,仔细看清品牌的同时还要仔细看清生产厂商。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若售卖价比市场正常价明显偏低时应意识到可能是假货。若上当受骗,应保留交易凭证以及交易方的信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