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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供水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兰州市供水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自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条例》规定,兰州市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既有住宅未达到该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积极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水源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以及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行为。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发布停水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因清洗消毒造成供水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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