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某是兰州市西固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5月将房屋出租给来兰务工的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一年。张某入住房屋后主动提出续租一年,双方又再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4月,张某因工作地点变动搬离了房屋,并向王某交还了房屋钥匙,但没过多久,小区物业找到了王某,称该房屋自2021年5月起就没有交纳物业费用,要求王某限期结清,但遭到了拒绝。双方屡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于近日将王某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
原告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是与房屋业主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王某之后将房屋出租他人,但并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故王某无权以自己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被告王某表示,自己虽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的承担,但张某在入住房屋后曾交纳过一年的物业费,说明物业公司已经同意并接受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找承租人张某追讨拖欠的物业费。
调解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被告王某逐渐走出了自己的认识误区,同意承担交费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用。
房屋租赁是很普遍的一种民事活动,而租赁房屋的时候,承租人要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租房子物业费究竟由谁来承担?房东承担何种义务?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租房子物业费由谁承担,房东承担什么义务?
姜律师:在生活中,与被告王某情况类似的房东不在少数。不少房东认为,自己将房屋出租后,是租客享受了租房期间的物业服务,理应由租客缴纳这部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作为收费方,应该视情况按阶段收费,谁享受谁买单。这样的想法其实存在误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与承租人张某并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谁支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王某支付物业费用,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订立的,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交纳另有约定,物业公司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当承租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时,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缴费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在支付物业费后向承租人追偿。
至于有些业主以自己将房屋出租他人,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记者:很多情况下,租房的时候,房东和租客都未提到物业费的问题,等房子到期后,房东说租房期间物业费该租客承担,物业费从押金里面扣,这时候该怎么办?
姜律师:这时候租客是可以拒绝的,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租客没有义务缴纳物业费,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押金。
姜律师提醒,在租赁合同有约定物业费承担的情况下,按租赁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大家在平时租房的时候不要忽略物业费的问题。物业费由谁来缴纳都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的,并且需要落实到租赁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