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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

未经同意不得到学校开展督查检查活动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建设的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或者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或者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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