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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真的天经地义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一: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明知被告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为谋取高额利息,多次给被告借款,同时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将钱打入不同案外人账户内,而被告从赌博网站的收益也由不同的案外人打入原告账户内,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为赚取高额利息,多次给被告借款用于网络赌博,而被告网络赌博的收益也打入原告账户,原告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被告参与网络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网络赌博的发生,故对于原告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何某因为手头资金周转有困难向董某借了4万元。当时董某扣除2000元的利息,给何某借出了本金3.8万元,就在当年年底何某去董某经营的一个棋牌室打麻将,结果没多长时间就把身上的钱输了个精光,想要翻本又向董某借了3万块钱。何某拿着借来的3万块钱重回牌桌打算连本带利赢回来,但没想到钱还没捂热就又输光了。之后董某找到何某对账,何某就给董某写下一张7万元的借条。几个月后何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还款5000元之后再未还款。董某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便起诉至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

经法庭查明,董某和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其中有4万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但董某给何某付款时只付了3.8万元,提前扣除了2000元的利息,所以法院认定借款的本金就是3.8万元。因此,法庭要求何某返还董某3.8万元,对于剩余的3万元借款,法官认为董某明知何某要借款去参与违法活动,这种债务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这笔钱属于非法债务法庭不予支持。

对于借钱、欠钱,大部分人的想法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其实有很多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借出去的钱会要不回来?今天,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聊聊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

记者: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给别人借了钱又有欠条,为什么会要不回来?

姜律师:欠债还钱未必天经地义。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是借贷法律关系的根本,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记者:借款利息可以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姜律师: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记者:哪些情况下借出去的钱会要不回来?

姜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也就是说,借款人要借款去从事高利放贷,贩卖毒品、赌博等违法活动,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要去进行这些违法活动的,都属于违法借贷,法律都不会支持。还有套路贷诱惑或者逼迫借款人签订抵押、担保等协议,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也是不需要还款的。

姜律师提醒,出借人应在出借资金前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尽到审慎义务,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应拒绝出借资金,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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