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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变事故现场,遭遇意外怎么办?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某酒后到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游乐,在体验“网红桥”娱乐项目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摔伤右腿。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王某认为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气垫未能起到防护作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邓某认为“网红桥”的安全警示牌明确标示禁止酒后上桥,王某酒后上桥,隐瞒喝酒事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伤害,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保障游乐场所中使用的服务设施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对某些潜在的危险,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作出明确的警示,对不安全因素预判后作出提示、说明或劝告。邓某经营的“网红桥”游乐项目虽然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王某酒后上“网红桥”游乐时未对其是否饮酒进行检查并予以劝告,且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前违规经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王某饮酒后违规登上“网红桥”进行游乐,降低了自身对风险的防控能力,疏于注意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自己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损伤具有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实际及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邓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金昌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不少旅游景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引入了花样繁多的新兴游乐项目。因新兴游乐项目引发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那么,在游乐场玩耍时遭遇意外该如何维权?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游乐场玩耍时遭遇意外该如何维权?

姜律师:具体到维权途径,主要是举证证明受伤过程和受伤程度。比如,游玩时的门票,受伤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记录和发票,如果证据缺失未保留,可以尝试通过电话录音与游乐场负责人联系取证等。如果损失较大,还是建议走司法途径。

需要提醒的是,在游玩过程中,参与者要严格遵循游戏规则,在游玩中发生危险,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切莫将门票等凭证随意丢弃,对于能够证明事发经过或现场的照片、视频须妥善保存,以减少维权困难。

记者:游玩时受伤,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姜律师:游乐场的经营者未能尽充分注意的义务,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身体受伤,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游乐设施的管理者、运营方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娱乐项目情况设置安全措施、警示牌等,避免各种意外发生。

记者:游玩时经营者要求消费者签订的免责协议书真能免责吗?

姜律师:签订的免责协议书如果说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是减轻免除己方责任的,这样的一个约定肯定是无效的。

记者: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姜律师:如果经营者已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出现属于客观不能预防的情况,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如最终因该风险而使自身遭受损害,则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做出高危险性动作,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在体验新兴游乐项目时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游玩项目,做好自身风险评估,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规定中明确载明的安全禁区。

姜律师提醒,外出游玩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游玩项目,认真听取景区管理方作出的说明或警示,妥善使用游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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