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16日上午,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狗咬伤人事件,一名两岁小孩被咬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网传视频显示,在一栋居民楼下的草地上,一只大型黑色犬撕咬一小孩,时间长达40余秒。孩子家人极力用身体保护孩子,但狗反复几次咬住孩子不停拖动,后在一名保洁阿姨和另一名男子的帮助下,才将狗赶离。而在此前,这条狗已经在楼下走动约1分钟,其间未见狗主人出现。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宠物管理问题的讨论。那么,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记者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姜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饲养危险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记者:如果在小区内被狗咬伤,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姜律师:在小区内被狗咬伤,应当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流浪狗,物业未尽到小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类型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并非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依法不应承担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在此类案件中可以免责。在无法找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物业公司存在安全防范过错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对小区流浪的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提供小区视频等证据资料帮助寻找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制止损害的发生;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报警;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被流浪狗咬伤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姜律师:大街上流浪猫、流浪狗随处可见,经常也有人喂养,但如果喂养流浪动物的方式不对可能会给自己与他人惹麻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一是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管理人应当担责;三是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